教师办理离职程序
1、教师个人提出离职的,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离职报告,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建议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。
2、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职位的,作自动辞职处置;教师提交书面离职报告后,在教育局批准之前需要继续在岗,如擅自离开工作职位的作自动辞职处置。作自动辞职处置的教师的档案、人事、薪资关系均不作转移。
3、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离职的职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。
4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赞同离职的,到所在单位办理离职、工作移交等手续,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离职、工作移交等手续的《证明》。
5、离职者持所在单位的《证明》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《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》,并将离职教师的个人档案、人事薪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。
6、离职教师须持《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》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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